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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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從事丁類外語學習者,應配合本學院指定之學習機構及方案。本類進修無庸提送研究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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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第五條指出申請從事丁類外語學習者應配合法官學院指定的學習機構和方案進行進修,不需要提供研究題目。也就是說,法官在進行丁類外語學習時,必須依據法官學院所指定的學習機構和方案進行學習,而不需要自行選擇研究題目。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法官學院的相關文件和指引,如該學院所發布的「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相關規定」或「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學習機構及方案指引」。這些文件會詳細說明法官學院對於申請從事丁類外語學習者的要求和選擇標準,以及指定的學習機構和方案的相關資訊。並且,可以舉例說明一位法官根據法官學院的指引,選擇了指定的學習機構進行丁類外語學習,而不需要提供研究題目作為進修計畫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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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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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