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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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從事甲類、乙類或丙類之進修研究者,可自選進修學校,亦可擇定與本學院有合作協議之學校(請參附件 2)。惟如擇定後者,應先透過本學院與該校取得聯繫,並配合該國(校)審核錄取之相關要求。 研究題目得自行擇定與司法或審判業務有關之題目,除協議學校有指定或參考司法院各業務廳處建議之研究題目者外,宜避免與近 5 年選送赴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題目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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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該法條第四項規定了申請從事甲類、乙類或丙類進修研究的法官可以自行選擇進修學校,也可以選擇與法官學院有合作協議的學校。如果選擇後者,需要通過法官學院與該校取得聯繫,並且配合該國(校)審核錄取的相關要求。 另外,在選擇研究題目方面,法官可以自行選擇與司法或審判業務相關的題目,除非協議學校有指定或參考司法院各業務廳處的建議題目外,應避免與近五年選送赴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的題目相同或相似。 範例:根據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的第四條,一位法官申請從事甲類進修研究並選擇與法官學院有合作協議的學校進修。他需要與法官學院聯繫,並配合該學校的錄取要求。同時,他在選擇研究題目時應避免與近五年選送赴國外進修的題目相同或相似。
- 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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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