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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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類別分為:甲類、1 年個人進修,乙類、3 至 6個月個人專題研究,丙類、2 個月以下個人專題研究,丁類、2 個月以下外語學習。各類進修之期間、派赴國家、應試語言、名額等如附件 1 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項目表所示;辦理各類進修,本學院於必要時得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指派法官帶團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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