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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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俟立法院審核通過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105 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或縮減,本計畫得停止執行或部分改以支薪公假自費進修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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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2條,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的計畫需要經過年度預算的審核通過才能執行。如果該年度的預算被刪除或縮減,該計畫可以停止執行或者部分改以支薪公假自費進修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1. 《法官學院法》第10條:法官學院編列年度預算,應呈請行政院審查備查並呈報立法院審查。 範例:法官學院在每年的預算編列中,需要呈請行政院審查,並報立法院審查。 2. 《中華民國憲法》第41條:國家對執行國家事務所需之財政支出,應徵收租税,由立法院依法審議預算案後通過。 範例:根據憲法規定,國家財政支出需要經過立法院的預算案審議及通過。
- 俟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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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