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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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選送進修人員於國外進修期間,如遇法官短期實務暨理論進修人員於同一時期前往同一地點進修時,應就有關之國外機關(構)聯繫、實際進修活動陪同參與及專業法律外語等事宜,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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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說明,第十四條是指在選送進修人員於國外進修期間遇到法官短期實務暨理論進修人員同時前往同一地點進修時,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援,包括與有關的國外機構聯繫、參與實際進修活動和專業法律外語等事宜。根據這項法條,法官學院在辦理進修計畫時應確保進修人員得到適切的支援和協助,以確保他們在國外進修時的順利進行。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提供相關的聯繫資訊,協助進修人員與當地機構聯繫,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便入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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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