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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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選送人員應於進修期滿 3 個月內,先行提交匿名之研究報告 1 式 5 冊(含電子檔案 1 份),由服務機關送請本學院辦理研究報告審核程序;待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選送人員應另提出 20 份與核定版本一致且具名之研究報告(請參附件 8)。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者,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選送進修。前項研究報告繕製之費用,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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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5條的規定,選送人員在進修期滿3個月內,應先提交匿名的研究報告5冊(包含1份電子檔案),由服務機關送交法官學院進行研究報告審核程序。待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選送人員應再提出20份與核定版本一致且具名的研究報告。未按限期提交研究報告的人員,在110年12月31日前將無法申請選送進修。研究報告的繕製費用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 - 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sp?expno=281731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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