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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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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選送人員應於進修期滿 3 個月內,先行提交匿名之研究報告 1 式 5 冊(含電子檔案 1 份),由服務機關送請本學院辦理研究報告審程序;待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選送人員應另提出 20 份與核定版本一致且具名之研究報告(請參附件 8)。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者,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申請選送進修。前項研究報告繕製之費用,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15條的規定,選送人員在進修期滿3個月內,應先提交匿名的研究報告5冊(包含1份電子檔案),由服務機關送交法官學院進行研究報告審核程序。待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選送人員應再提出20份與核定版本一致且具名的研究報告。未按限期提交研究報告的人員,在110年12月31日前將無法申請選送進修。研究報告的繕製費用由選送人員自行負擔。 參考資料: - 105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sp?expno=281731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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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5 條規定:「十五、選送人員應於進修期滿 3 個月內,先行提交匿名之研究報告 1 式 5 冊(含電子檔案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5 年度法官學院辦理選送法官赴國外進修實施計畫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