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範圍)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指的是法院在開庭時所進行的錄音和錄影,而不包括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法庭開庭所進行的錄音、錄影。這意味著當事人只能要求交付法庭開庭時的錄音和錄影內容,不能要求交付其他非法庭活動的錄音和錄影內容。 參考資料: 法院組織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05-28,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005&FLNO=90%e6%a2%9d%e4%b9%8b1%e5%bd%99
- 第九十條之一條文
- 偵查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