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分案與聲請程式) 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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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與聲請程式) 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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