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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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與聲請程式) 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 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 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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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法院在收到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聲請後,不論聲請是以何種方式提出,都應對其進行分案處理。如果聲請是在法院開庭時口頭提出的,法院應記錄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分案處理。法院在處理第一項的聲請時,如果發現程序不完備或未附上聲請理由,但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法院應給予補正的時間,並不得直接駁回聲請。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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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