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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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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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該條規定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然而,如果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在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裁定該聲請案件;而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則可以將該聲請案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受理上開聲請案件,即應審查聲請人是否適格、聲請是否逾期、聲請交付之標的是否為「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以及聲請所為之「釋明」,是否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要件。如其聲請已具備上開要件,除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外,即應予許可。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審查聲請人是否符合適格條件。 2. 審查聲請是否在適當期限內提出。 3. 確認聲請的內容是否為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4. 審查聲請的理由是否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要求。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組織法 - 司法院資訊網 - 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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