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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受理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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