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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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許可基準) 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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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聲請時,應該審查聲請人是否符合聲請的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此外,聲請人應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的利益。除非法令另有排除規定,法院應該予以許可。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修正公布施行後的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可以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這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交付需要當事人或依法有權聲請閱覽卷宗的人在一定期間內提出聲請。而且,聲請人必須敘明其聲請的理由,並由法院來決定是否許可。 然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的規定,在法院受理聲請之前,如果法院認為符合聲請人的要件,且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的利益,除非法令另有排除規定,法院應該予以許可。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可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的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在受理聲請時,應該審查聲請人是否符合聲請的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的利益。除非法令另有排除規定,法院應該予以許可。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公正和適當使用。
- 聲請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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