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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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定及抗告) 聲請人以書狀為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法院為許可之裁定者,得以書面為之,或於開庭時當庭諭知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第二點第二項之情形,法院認其聲請有理由時,得當庭諭知許可之裁定,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前二項之聲請,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其抗告期間,依聲請案(事)件之性質,適用各該程序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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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聲請人可以以書狀的方式進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法院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在開庭時當庭告知並在筆錄中記載其事由來進行許可的裁定。當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時,可以作出當庭告知並在筆錄中記載其事由的裁定。對於聲請的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的裁定,法院應以書面方式附上理由。對於前述裁定可進行抗告,其抗告的期間則根據聲請案件的性質適用相關的程序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及利用所提供之《司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抗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諭知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程序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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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