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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裁定及抗告聲請人以書狀為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法院為許可之裁定者,得以書面為之,或於開庭時當庭諭知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第二點第二項之情形,法院認其聲請有理由時,得當庭諭知許可之裁定,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前二項之聲請,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其抗告期間,依聲請案(事)件之性質,適用各該程序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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