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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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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料保護措施)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法院在允許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時,應該採取適當的加密措施,並且可以限制轉拷的使用。具體採取何種加密措施以及如何限制使用可能需要參考個資法、憲法等相關法規,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與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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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資料保護措施)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