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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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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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2條規定,證人、鑑定人每次到場所需的日費為新臺幣五百元。這表示每次證人或鑑定人到法院提供證詞或進行鑑定時,他們將獲得五百元的報酬。根據新聞文摘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提供的資料,例如鑑定人到法院進行鑑定時,每次將獲得五百元的報酬。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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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