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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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懲戒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交通費採實報實銷,得免檢附單據。但依第一項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懲戒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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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3條的規定,證人和鑑定人到場所需的交通費用是根據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來支付的。在市內,應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在長途的情況下,應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如果有等位的情況,則以中等等位標準來支付。但是,對於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的人,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 如果證人和鑑定人的住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的,或者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的日期非常緊迫時,可以搭乘經濟艙等級的飛機。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而搭乘飛機的人,懲戒法院應該審核其提供足夠證明的文件。交通費是按照實際報銷的原則來支付的。但是,對於搭乘計程車、高鐵或搭乘飛機的情況,懲戒法院應該審核其提供的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然後支付返程的交通費。 如果證人和鑑定人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則其交通費可以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的票價來支付。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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