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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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於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其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之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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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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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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