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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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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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9條規定,該法規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同時,該法規提到在員工的在職訓練中,應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依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驗證最高行政法院是否依照該法規定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然而,該法規的目的是要求機關提供相關的課程以提高人員對於性騷擾防治相關議題的了解和教育,以確保工作場所的性別平等和防止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參考資料: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非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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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