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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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性騷擾或報復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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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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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適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等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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