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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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應注意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 (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專業人士或與案情相關人員協助或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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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7條關於對於性騷擾行為的處理,根據情節的輕重,應對加害人進行適當的懲處,並進行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次發生性騷擾或報復行為。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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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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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要旨名詞
- 法律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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