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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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院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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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了性騷擾事件調查的原則: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同時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人格權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和辯護的機會。 (三)當被害人的陳述已經明確,不再需要進一步詢問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在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中,可以通知當事人和相關人到場說明,也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識和經驗者協助。 (五)當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或證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時,應避免他們對質。 (六)調查人員有必要時可以撰寫書面資料,供當事人閱覽或告知要點,前提是不違反保密義務。 (七)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可以主動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協助。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程序中,參與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相關行為的人,不得受到不當的差別待遇。 根據以上法規,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6條的目的是確保性騷擾調查的公正、專業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並尊重當事人的隱私。同時,當事人應有充分陳述意見和辯護的機會,被害人的陳述如果已經明確,就應避免重複詢問。調查過程中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識和經驗者協助,同時也應避免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或證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情況。調查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撰寫書面資料給當事人閱覽或告知要點,但要注意不違反保密義務。在調查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可以主動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協助。同時,所有在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程序中參與的人,應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對待。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6條 (http://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p=0&cp=1&hs=&ht=&tm=%e6%80%a7%e9%a8%b7%e6%93%be&kw=%e6%80%a7%e9%a8%b7%e6%93%be&cp=1&sort=DS) (檢索日期:2022年10月28日)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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