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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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作證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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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5條,所有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的人員應該保密當事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除非基於調查必要性或公共安全考量。如果違反此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有權根據相關規定處以懲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_page_content.asp?id=1096
- 申訴名詞
- 予以名詞
- 前開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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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