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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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即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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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10條規定,當性騷擾申訴事件經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移送本院調查處理時,應與被害人之申請相同,並依照本要點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前段、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前段和第10條第3項等相關法規適用。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與此條款有關的案例或裁決書。
- 性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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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