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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九點 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該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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