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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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該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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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9條,申訴性騷擾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提出。如果是口頭提出,受理人員必須做出紀錄,並且要向申訴人朗讀或讓他閱覽紀錄以確認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該紀錄應包含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如果申訴人有法定代理人,則也要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資訊。如果申訴人有委任代理人,則還需要提供委任書。此外,紀錄還應載明申訴的事實內容、相關證據以及申訴的年月日。如果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天內補正。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申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時必須提供特定資訊,包括基本身份資料、相關證據以及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的資料(如果適用)。透過提供這些資訊,可以確保申訴程序的公正性和及時性。在申訴人提出口頭申訴時,應有一份紀錄,這樣可以提供後續調查和處理的依據。例如,如果申訴人後續需要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說明,可以參考口頭申訴的紀錄。同時,如果申訴書或紀錄不完整或有缺失,申訴人應被通知並有機會在十四天內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性騷擾處理要點、最高法院司法判決書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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