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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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申訴紀錄(以下併稱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申調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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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8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調解。申請應該清楚地說明調解的事由和爭議情形。在調解過程中,除了當事人核實支付勘驗費之外,應該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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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