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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點 為處理及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應組成最高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調會)。 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人員兼任,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任會議主席。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院長另行指定人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性騷擾申調會幕僚務由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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