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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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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為處理及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應組成最高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調會)。 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人員兼任,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任會議主席。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院長另行指定人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性騷擾申調會幕僚務由人事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7條規定了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方式和時限。根據該條款,被害人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最高法院或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然而,如果加害人是最高法院的首長,則應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選擇向最高法院或台北市政府申訴,具體選擇的目的可能是因為加害人的身份不同,要求避免利益衝突或可能的偏袒情況。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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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 7 條規定:「第七點 為處理及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應組成最高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