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第六點 本院應就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院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於該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本院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與"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6條"相關的法規或參考資料。 Apologies, I do not know the answer.
- 公眾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