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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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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所屬同仁,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結輕重予以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13條的規定,委員會在接獲申訴事件後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報告,並由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若申訴事件獲得受理,則委員會會指派三人以上的委員組成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書。 此外,外聘委員在提出調查報告書後可以獲得撰稿費,而在委員會評議時,外聘委員則可以獲得出席費。具體的撰稿費及出席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則依據各機關學校所制定的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字第10900022920號解釋事實認定之適法性及相關問題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計畫,最高法院刑事部性別平等專責組委託研究案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起訴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前開名詞
  • 經查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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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 13 條規定:「第十三點 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