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三點 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所屬同仁,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結輕重予以處分。
第十三點 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所屬同仁,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結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