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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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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被
申訴
人為本院機關首長所涉
性騷擾
時,由司法院受理,且所涉性騷擾情節重大,進行調查
期間
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者,司法院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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