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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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被申訴人為本院機關首長所涉性騷擾時,由司法院受理,且所涉性騷擾情節重大,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者,司法院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14條,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其他人格法益。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在必要時通知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也可以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調查。如果被害人的陳述已經清楚明確,則應避免重複詢問。在性騷擾事件中,如果當事人或證人處於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應避免進行對質。調查小組在必要時可以親自到現場蒐證和勘驗,如果當事人需要有相關人員陪同,應經調查委員的同意。調查人員在調查的必要情況下可以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知要旨。在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不得對參與者進行不當的差別待遇。在具有相關學識經驗的人協助調查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支領出席費用。 根據我的專業判斷,這些解釋和範例都是基於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14條的相關規定和解釋進行的。這些法規和解釋的來源來自最高法院相關的官方文件和法律資料。
- 申訴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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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