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第十五點 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適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15條,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所有人員在處理過程中應予以保密,除非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如果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洩密,委員會應該立即終止其參與,並且由院長根據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相應處理。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和確保調查程序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網站-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Code=jc10_362) 範例:如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人員在處理過程中公開了當事人的身份資料,例如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而且這並非出於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那麼根據這條規定,該人員洩漏保密資訊,委員會應立即終止其參與。隨後,最高法院院長會依據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對該人員進行相應處理,以確保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遵守法律規定。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