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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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本要點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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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2條主要針對性騷擾行為進行定義和判斷。根據該條第二點的規定,性騷擾是指在性侵害犯罪之外,對他人實施了違反其意願並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方式,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根據最高法院的要點,性騷擾的認定應該根據具體案件中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和行為,以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來進行評判。 這個要點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所制定的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根據這個要點,性騷擾的認定不僅僅根據行為本身,還需要考慮相關的背景和情境。這就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充分了解事件的具體情況,並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言詞和行為的具體情況,以及相對人對事件的認知,來做出正確的判斷。 例如,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看到法院在考慮案件中的具體情況時,引用了被告提出的文件、證人的陳述,以及原告對於事件的說法等證據,並根據這些具體事實進行了合理的判斷。 再例如,《兩性互動規範》中指出,不得以具有性意味或性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這意味著一方在工作環境中的言詞或行為是否具有性意味或性歧視,以及其對另一方工作機會或待遇的影響,都是性騷擾認定的重要因素。 以上參考資料均來自法院裁判書中的具體內容,並與該法條的規定有直接相關。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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