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第四點 本院為推廣性騷擾防治觀念,每年由人事室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訓練或研習。 員工欲參與院外之相關訓練或研習時,應於院長核准後,予以公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由院長視機關預算及員工參與訓練或研習之必要性審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第4條規定了最高法院應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並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以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的威脅。根據該條規定,最高法院應成立性騷擾防治小組,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並由書記官長擔任。該小組的職責包括擬定性騷擾防治計畫並推動相關事宜。當防治小組得知有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並注意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隱私,維護或改善場域空間的安全,以及採取其他防治和改善措施。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最高法院公報第109卷第11期) 防治及處理性騷擾法制及政策白皮書(最高法院編印)
- 性騷擾名詞
- 核名詞
- 予以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