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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防治及處理性騷擾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點 本院為推廣性騷擾防治觀念,每年由人事室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訓練或研習。 員工欲參與院外之相關訓練或研習時,應於院長准後,予以公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由院長視機關預算及員工參與訓練或研習之必要性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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