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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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司法統計資料之蒐集,應依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及有關令函之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實務手冊」之規定辦理。資料內容需參研相關法令規章,如發現蒐集之資料不合規範者,應調原卷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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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3條規定了司法統計資料的蒐集依據。根據該條,蒐集司法統計資料應依據一系列相關的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和實施要點,包括「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等等。此外,還應參考「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實務手冊」的規定辦理,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則需按照「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令函的規定辦理。而蒐集的資料內容應參研相關的法令規章,並在清查時要調查原卷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 報結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業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規
-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法規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法規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法規
- 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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