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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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方案對統計資料之編撰,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統計單位應依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編報。由業務單位提供者,須依前述方式辦理,相關結果應送統計單位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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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4條是關於統計資料編撰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統計單位應使用資訊系統進行作業。統計單位應根據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編報。而提供相關資料的業務單位需要按照前述方式進行辦理,並將相關結果提交給統計單位進行彙編。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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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