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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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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方案對統計資料之編撰,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統計單位應依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編報。由業務單位提供者,須依前述方式辦理,相關結果應送統計單位彙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4條是關於統計資料編撰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統計單位應使用資訊系統進行作業。統計單位應根據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編報。而提供相關資料的業務單位需要按照前述方式進行辦理,並將相關結果提交給統計單位進行彙編。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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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4 條規定:「十四、本方案對統計資料之編撰,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統計單位應依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