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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本方案對統計資料之編撰,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統計單位應依各案類相關報結文書逐案登記、整理、編報。由業務單位提供者,須依前述方式辦理,相關結果應送統計單位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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