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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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統計報告彙報期限,年報不得逾三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月報不得逾翌月二十日;惟查報機關編報期限不得逾翌月十三日。如有急迫需要時,得由本院統計處另行通知編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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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0條規定了統計報告的彙報期限。根據該條款,年報不得逾三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月報不得逾翌月二十日,而報機關的編報期限不得逾翌月十三日。如果有急迫需要,司法院統計處可以另行通知編報期限。 範例:如果某個法院需要進行半年報的統計,根據該條款,該法院必須在該半年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報告的彙報。
- 惟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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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