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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本院統計報告彙報期限,年報不得逾三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月報不得逾翌月二十日;惟查報機關編報期限不得逾翌月十三日。如有急迫需要時,得由本院統計處另行通知編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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