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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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統計報告內一切資料之起訖時期,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因其他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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