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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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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8條,統計報告的編製,由統計單位負責。主辦統計人員在報告完成後,應該先經機關首長核閱後才能提供。如果是業務單位負責編製統計報告,則應先送交主辦統計人員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 這表示在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中,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如果是統計單位負責編製,則主辦統計人員應該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如果是業務單位負責編製,則應該先送交主辦統計人員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的法院統計單位正在編製一份外部統計報告,該報告的負責人應該簽報給法院首長核閱後才能提供給公眾使用。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某個業務單位正在編製統計報告,該報告的負責人應該先將報告送交統計單位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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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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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