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