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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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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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8條,統計報告的編製,由統計單位負責。主辦統計人員在報告完成後,應該先經機關首長核閱後才能提供。如果是業務單位負責編製統計報告,則應先送交主辦統計人員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 這表示在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編製之外部統計報告中,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如果是統計單位負責編製,則主辦統計人員應該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如果是業務單位負責編製,則應該先送交主辦統計人員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的法院統計單位正在編製一份外部統計報告,該報告的負責人應該簽報給法院首長核閱後才能提供給公眾使用。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某個業務單位正在編製統計報告,該報告的負責人應該先將報告送交統計單位進行審核後,才能應用該報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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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