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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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報告編竣後,應分送內部各相關單位應用;其由業務單位編製者亦應送統計單位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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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7條的規定,內部報告完成後,應分送給內部相關單位進行應用;同時由業務單位編製的報告也應送給統計單位進行儲存供參考。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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