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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結果應依下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統計報告: (一)內部報告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 (二)外部報告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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