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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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結果應依下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統計報告: (一)內部報告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 (二)外部報告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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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36 條的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根據內部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編製內部報告。此外,根據上級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的需要,也應編製外部報告。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及其機關能夠根據自身的業務管理及決策需求編製內部報告,同時也要滿足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的需求,以提供外部報告。 然而,在提供這些報告時,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應的資料要求進行編製,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具體的編製過程和應包含的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法令的規定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及相關資料,本項條文的具體編製要求和範例並不明確。因此,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對於該條文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的範例資料並無法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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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