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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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查報之公務統計報告表應加以審核。審核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報送時效。 (二)相關報表之相關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現象。 (三)各科目統計資料有否異常或不合理之處。 (四)縱橫各欄,其細數與總數是否相符。 (五)表內縱橫各欄歸類是否相當,是否按規定辦理。 (六)報表格式、項目、科目定義、分類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七)觀察前期資料之變動趨勢,如有異常現象,有否查證並說明原因。 (八)資料時間有無錯誤或遺漏。 (九)審核時如有疑問,應向原填表人員查詢,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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