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34

快速跳轉

三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業務單位與統計單位應互為會,始得報送。會核時,會核單位應切實儘速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4條規定了機構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的會核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業務單位和統計單位應該相互核對,並在核對完成後才能進行報送。會核單位在執行核對時,應該儘快完成核對工作。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需要參照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及相關頒布的文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業務單位與統計單位應互為會核,始得報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