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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業務單位與統計單位應互為會,始得報送。會核時,會核單位應切實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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