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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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業務單位與統計單位應互為會核,始得報送。會核時,會核單位應切實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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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4條規定了機構所編公務統計資料及公務統計報告表的會核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業務單位和統計單位應該相互核對,並在核對完成後才能進行報送。會核單位在執行核對時,應該儘快完成核對工作。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需要參照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及相關頒布的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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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