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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各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應辦理之報表,應設立報告表造報情形登記表隨時予以登記,以為年度考之依據,其有逾期未報者應嚴加稽催;發生錯誤者應督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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