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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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應辦理之報表,應設立報告表造報情形登記表隨時予以登記,以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其有逾期未報者應嚴加稽催;發生錯誤者應督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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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3條是關於彙報機關對所屬機關應辦理之報表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彙報機關應設立報告表造報情形登記表,隨時登記報表的製作情況,以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如果有報表逾期未報的情況,彙報機關應嚴加稽催;如果有錯誤發生,則應督促改進。 這條條文主要強調了彙報機關對報表製作的重要性,並要求彙報機關記錄報表的製作情況。這有助於監測彙報機關的工作進度和品質,並提供了年度考核的依據。同時,該條文還要求彙報機關針對逾期未報或報表出現錯誤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管理,以確保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範例:如果有一個彙報機關在報表製作中逾期未報,根據這條條文,其他彙報機關應該嚴加稽催該機關,以確保報表能夠按時提交。另外,如果某個彙報機關在報表中發現了錯誤,該機關應該被督促立即改正錯誤,以確保報表的準確性。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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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