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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告表應按期編報,不得積延;並應將報告表編送情形予以登記備供查考。且由業務單位編報者,所在機關統計單位應隨時協調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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