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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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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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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告表應按期編報,不得積延;並應將報告表編送情形予以登記備供查考。且由業務單位編報者,所在機關統計單位應隨時協調催辦。
找編章節
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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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機關單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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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統計區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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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統計科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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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統計單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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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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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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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統計公開程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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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權責分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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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聯繫方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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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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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統計報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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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分析與推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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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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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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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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