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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各彙報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隨時派員經常稽複查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公務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重點應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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