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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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彙報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隨時派員經常稽核及複查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公務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重點應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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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31條,各彙報機關的主辦統計人員應該隨時派員進行經常的稽核和複查,以確保各彙報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統計工作的準確性。在進行稽核和複查時,需要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例如,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XX條,稽核和複查的重點可能包括確認統計數據的收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數據的處理過程是否符合統計學原則,以及數據的蒐集和統計報告是否存在錯誤或遺漏。稽核和複查的目的是確保公務統計的資料準確性和可靠性,以支持決策和政策制定。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 統計法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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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