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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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核之範圍如下: (一)報表審核包括統計登記冊及報告表資料確度之審核。 (二)方法審核包括統計編製及分析方法之審核。 (三)經費審核包括有關統計計畫、經費之審核。 (四)工作審核包括工作負荷及工作成果之審核。 (五)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六)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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