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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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核應分事前稽核及事後稽核兩種。事前稽核著重於編製計畫、蒐集方法及經費運用之審核。事後稽核著重於統計數字之確度及工作績效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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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9條,本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核應分為事前稽核和事後稽核兩種。其中,事前稽核的重點在於審核計畫的編製、資料蒐集方法以及經費的運用情況。而事後稽核則著重於審核統計數字的準確性以及工作績效的評估。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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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