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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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核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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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8條規定公務統計稽核的對象包括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統計資料的彙整單位以及最終統計結果的發布和統計分析單位。根據該條規定,應對這些單位進行統計稽核。具體的實施細節和程序可以參考司法院相關的內部文件和指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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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