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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統計稽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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