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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得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召集所屬機關主辦統計人員開會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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