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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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得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召集所屬機關主辦統計人員開會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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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給予司法院主辦統計人員召集所屬機關主辦統計人員開會討論的權力,目的在於改進司法院的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相關統計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統計人員可以召集會議並討論相關事項,以進一步提升統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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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