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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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業務單位為應業務臨時需要,直接向所屬機關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應先知會所在機關統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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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6條規定,業務單位在需要臨時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應事先通知所在機關的統計單位。這表示當業務單位需要臨時的公務統計資料時,必須先與所在機關的統計單位進行通知和協商。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6條:http://www.judicial.gov.tw/tw/p03_download/p12_download01.jsp?cank=1&dataserno=202110060092&fldisfile=ct(!):FLBlob@ds10fld001&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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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