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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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業務單位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盡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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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5條,當業務單位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的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該盡力協助。這表示統計單位有責任提供所需的統計資料,以滿足業務單位的實際需要。這有助於確保資訊的流通和共享,以支援相關的業務活動。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ile.aspx?f=L003004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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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