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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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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業務單位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盡力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5條,當業務單位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的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該盡力協助。這表示統計單位有責任提供所需的統計資料,以滿足業務單位的實際需要。這有助於確保資訊的流通和共享,以支援相關的業務活動。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ile.aspx?f=L003004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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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業務單位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使用其他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時,統計單位應盡力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