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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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統計單位為辦理公務統計,因查對各項原始資料,需調閱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時,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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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4條,統計單位為了進行公務統計,需要查對各項原始資料時,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根據該條款,統計單位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資料以進行統計工作。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各類文件和報表等。例如,當統計單位需要統計某個部門的營收數據時,該部門需要提供相關的會計報表和財務文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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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