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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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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統計單位為辦理公務統計,因查對各項原始資料,需調閱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時,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4條,統計單位為了進行公務統計,需要查對各項原始資料時,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根據該條款,統計單位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資料以進行統計工作。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各類文件和報表等。例如,當統計單位需要統計某個部門的營收數據時,該部門需要提供相關的會計報表和財務文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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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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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統計單位為辦理公務統計,因查對各項原始資料,需調閱卷、簿籍、表冊或查催表報時,各業務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