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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業務單位編報業務統計報表或已發布資料,如因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必須更改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及原因知會統計單位同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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